福建省上杭县法院20日披露,该院审结首例跨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田某等11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8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罚金。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张某、田某等11人陆续在漳州龙海、河南等地加入以销售“天狮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共有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助理、业务代理、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以直销“天狮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购买一套价值2800元的产品后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助理,以此类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线上线下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和晋升的依据,从中骗取财物。
2014年4月18日,已升至主任级别的被告人杨某、张某、田某与传销组织成员陆某、罗某等17人在上杭郊区租赁民用房用于组建传销组织的三个“家”。被告人陆某、龚某、罗某陆续晋升为业务主任后与被告人杨某、张某、田某共同管理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蒋某、周某、陈某、刘某、童某协助管理传销组织成员。
该传销组织成员通过互联网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等方式将韦某、童某等24人骗至上杭参加传销组织,并采取扣押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灌输传销知识等方式引诱、威胁新来人员购买产品骗取财物,获得加入资格后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壮大传销队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田某等11人以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和晋升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蒋某、周某、陈某、刘某、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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