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査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五、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七条,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进行居住登记,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六、各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八、违反第一、第四、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自觉远离、抵制传销;发现传销线索,及时通过电话(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89971688,市公安局:110)或“互联网十群防群治”星城园丁APP网络平台举报。
十、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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