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于12月29日开幕,该基金会为公平会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指定经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财产成立,办理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权益保障及争议处理业务。
公平会表示,自从2014年1月29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公布施行后,台湾对于多层次传销规范正式迈入新纪元,其中依据该法第38条规定,设置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的民事争议业务,为一项创新制度,并为全球多层次传销管理之首例。公平会依前开规定授权,订定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指定12家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基金成立财团法人、遴选董监事,并辅导基金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遴选调处委员、建置办公场所及网站收费系统等,相关筹备作业皆已大备,预计于2015年1月开始运作。
于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设立前,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的多层次传销民事争议,倘无法透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常诉诸诉讼等途径,其过程不仅旷日废时,对于传销事业、传销商及产业形象都是一种伤害。传销保护基金会设置、运作后,得立于公正第三方立场居中调处传销事业及传销商间的民事争议,进而促成共识、互信,而达成和解,即于法院诉讼程序外,提供另一个平和、快速、有效率的纠纷解决途径,促成传销事业、传销商及整体产业多赢的局面。除此之外,传销保护基金会亦提供传销商诉讼协助、代偿传销事业对于传销商所应负的损害赔偿,以及透过办理教育训练及法令咨询,协助传销事业及传销商增进对多层次传销法令的专业知能,不仅解决争议,亦是一个提供多层次传销专业服务的平台。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为一个公益性质的财团法人,其运作所需之保护基金及年费,源自已报备传销事业及其所属传销商。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传销事业之保护基金及年费系强制缴纳,未依规定据实缴纳者,除不得请求调处外,将以违反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论处;传销商之保护基金及年费则非属强制缴纳性质,惟已事前缴纳保护基金或年费者,始得请求基金会予以保护。依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保护基金收取一次;年费逐年收取,传销事业按其上一会计年度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分级缴纳(如附表);传销商之保护基金100元,年费由公平会逐年公告,2015年度年费订为200元。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将自2015年1月开始收费,已完成报备之传销事业及其传销商,于2015年3月底前缴费者,其调处请求得溯及自2014年1月29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生效时发生之民事争议。
公平会并指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的设置,显示了政府重视多层次传销产业并积极辅导产业发展的态度与决心,未来公平会亦将立于多层次传销产业主管机关之立场,就基金会为必要的监督与辅导,相信藉由基金会的运作,将有助于形塑健全及良善的传销行业形象,营造产业荣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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