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群众爆料称,长垣县建委原财务科长滑某某利用公职身份,伙同亲朋好友以非法传销模式骗取千余群众近四亿元资金,至今无法追回。
滑某某是长垣县建委原财务科长,怎么会和非法传销联系在一起呢?这事要从他代理香港PG公司外汇理财业务说起。
滑某某代理的神秘PG公司
PG公司网址为:www.pghld.com(www.pghld.co.nz),全称PLANET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经查该网站创建于2013年3月25日,更新于2014年6月9日,过期日期2016年3月25日。
公司宣传资料称:2012年7月27日集团旗下PG外汇执行公司在中国香港成立。(注册地址:香港九龙红磡都会道10号,国际大厦1205室。注册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开户账号:3263866001 注册代码:HSBCHKHHHKH)
另查询香港工商信息查询网,公司编号2006837对应的公司为Planet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2月4日。
通过公司名关键字“Planet Group”查询澳大利亚ASIC,查到PLANET GROUP INTERNATIONAL PTY LTD这家公司,其ABN为45 158 618 234,于2012年12月12日接受ASIC监管,监管号为430091,但其准许提供金融服务的客户类型为机构客户(wholesale clients),不能向零售客户提供服务,且准许提供的交易产品不包括外汇,和外汇相关的服务限于咨询服务,因此,该平台宣称其自身为“外汇交易商”,涉嫌虚假宣传。
滑某某如何拓展“外汇理财”业务?
知情人透露,滑某某有一女儿,2014年刚开始,从外引进并担任PG公司外汇理财业务在长垣的总代理,但由于其年轻可信度低,业务开展的并不好。为改变这种现状,有着公职身份的滑某某亲自操刀上阵,首先通过亲朋好友发展了下线,再有下线发展至目前有八个代理商的庞大队伍,其代理商呈放射型金字塔状开展工作,人员发展至近千人。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和其宣传承诺有很大关系。
合同期满后本金取回方式: 一、通过开户时的银行卡直接取回本金(3-7日到账,无任何手续费);二、通过本金支票在国有四大银行的外汇结算部办理托收承付(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投资者在长垣与代理商签订的投资企划书及付与的香港银行本票
一位在长垣县投资的群众介绍说,滑某某代理的PG公司对外承诺该公司2015年5月份上市。介绍“入门者”投资,投资的资金一旦入户,其上线就会让投资者签一个“投资企划书”,并按照入资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给出一张“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本票,随后就有10%的提成进入介绍者的账户:并对投资者宣称:其中90%的钱都在你个人的账户,PG公司只用10%的资金进行运作,但是钱你不能取出来,必须要兑换成外汇有公司搞经营,然后每月给投资者分红。
PG公司分红是按照投入资金越多分红利息越高,高额的上线提成和诱人的红利诱惑了大量群众的参与,短短不到一年时间里,仅在长垣县就有近千多人的约四亿元资金和PG公司签订了投资企划书。
而投资者的钱真的都换成外汇搞投资交易了吗?
知情人说,投资者的钱除了上线提成个10%作为红利之外,上线的上线就会得到PG公司累计金额不断攀升高额利息带来的所谓分红。而每个投资者也会按月得到所谓的月息分红,“投资款”的60%用于分红,如60%用尽而无新的进项收入(即无新的投资者)也就是崩盘之时。
老板跑路,PG公司外汇理财崩盘为定局
“4月份我的本金和利息都该给了,至今没有见到一分钱,那些都是我的血汗钱,要是真的要不过来,我就要他的人头来偿还”。一位姓魏(谐音)的投资者气愤地说。
因为滑某某是国家干部,也就增加了投资者的信任度,没想到最后结果成了这样,滑某某及其女儿也不再露面。老百姓近四亿元的资金该怎么办呢? 真不行,我们只有找政府。另一位“投资者”说。
6月30日是“经销商”通知的所谓“对接”的日子,可是在见面地点:郑州威尼斯水世界1188房,却未见到前来“对接”的老总,滑某及其女儿也不见踪迹,大家又一次被戏耍了。
截止发稿前,本网通过多种方式试图和滑某取得联系,以求证其外汇理财金融传销过程,但是滑某某始终都没有接听电话。
重拳打击非法传销 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近年来,尤其以金融传销为盛,欺骗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传销是由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转向以纯“资本运作”诈骗方式为主新型模式。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一○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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